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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敲定私企养老保险

摘自《北京经济报》
1998-10-1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四川省最近推出《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法》规定:

——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由本人缴纳。企业以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主和从业人员根据收入状况,在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范围内自选定额,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企业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从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又在私营企业从业的,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缴费工资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1%,直到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按本人自选缴费基数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从业职工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也按此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当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已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他用。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1、男年满60周年,女年满50周年;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5年。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且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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